分析题
材料1:《唐律疏议·杂律》(卷二十六):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与者,减五等。【疏】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损,备(赔)偿之外,因而受财之类,两和取与,于法并违,故与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赃没官。
材料2:《大明律集解附例·刑律》“官吏受财”条: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有禄人,枉法贼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如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定罪。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六赃即一切不法所得所构成的6种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材料1说明何为“坐赃致罪”?唐律对坐赃致罪是如何处罚的?
【正确答案】坐赃致罪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一般官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当获得的财物,从而构成赃罪的行为。对于坐赃致罪者,处以笞二十至徒3年的各等刑罚。参与坐赃的其他人员,减五等处刑,赃物没入官府。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材料2说明对犯赃罪的处理原则,并指出和唐律相比在处罚上的关键变化。
【正确答案】对犯赃罪的,应作如下处理:①以赃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②受刑之外,犯罪人还须退还赃款赃物;③官吏犯赃,还要对为官者追夺除名,为吏者罢役不用。和唐律比较,明律在处理赃罪的一个关键变化是,所有犯赃罪的官员,除了官除名、吏罢役之外,还永不叙用,这比唐律因赃免官经过一定年限仍可降级使用的规定更加严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