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集团项目组应当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
(2)不恰当。在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时,无须采用将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按比例分配的方式,因此,对不同组成部分确定的重要性的汇总数,有可能高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
(3)不恰当。就集团而言,对于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或代表集团项目组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该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
(4)恰当。
(5)恰当。
(6)不恰当。如果对合并过程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基于预期集团层面控制有效运行,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亲自测试或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代为测试集团层面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考点]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