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1993,2016年修订版)有关规定;②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③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④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h的日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