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购进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10万。服装店账面盈余1万,三人约定,服装店的债务由赵某承担,钱某和孙某二人不承担。则下列对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赵某、钱某与孙某三人虽没书面合伙协议,但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可以认定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既然孙某是合伙人,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B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童装厂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合伙人为被告,C选项正确。三人的约定是有效的约定,但该约定只能约束他们三个人。因此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