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自由民等级的情况。
古巴比伦社会的居民明显地划分为三个等级:阿维鲁(Awilum)、穆什钦努(Mu кёпшп)和奴隶。一般认为,阿维鲁是在公社中占有土地并享有全部权利、处于公社 司法管辖之下的全权公民。穆什钦努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他们自己没有土地、 靠为王室服务获得份地。穆什钦努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他们内部也有贫富之别。 穆什钦努中的少数富有者有一定的私人经济,甚至拥有奴隶,大部分人则很贫穷,地 位不断恶化。阿维鲁的上层和穆什钦努的上层构成统治阶级,下层则成为被统治、 被剥削阶级。奴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他们同牲畜一样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 任意买卖、转让、交换、租借和赠送。据《汉谟拉比法典》,奴隶的价格一般为20舍克 勒。奴隶大多数控制在王室、神庙、大官吏和大商人手中,一般自由民拥有的数量在
三五个左右,不超过十几个。三个等级的人的法律地位显然不同。例如,伤害了阿 维鲁的眼睛或骨头,必须受到同样的惩罚;伤害了穆什钦努的眼睛或骨头,只需赔偿 一明那银子(合505克);伤害了奴隶的眼睛或骨头则只需向奴隶主赔偿奴隶身价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