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 )。
限期治理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超标罚款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