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请问:
问答题 本法条第一款规定了本人的哪些权利?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法条第一款规定了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根据本法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法条第一款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表明本人的沉默有何意义?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法条中“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有关本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即本人应当在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以后的法律规定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追认与否的表示。如果本人在此期限内未作否认表示(表现为未表示追认,也未表示拒绝)的,依法视为同意,相应地产生追认的法律效力,这表明了沉默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而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表明本人的沉默还具有否定性法律意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参考本法条第二款的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陔注意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为了确切实现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作为代理人身份标志的代理权,不论是产生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还是产生于法律规定或指定机关的指定,其权限范围均决定于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均构成无权代理。这些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之下始转化为有权代理。而在“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时,则不产生代理效力,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排除因时间、空间或知识水平、健康状况等因素给被代理人带来的限制,扩大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所以,代理人应当本着这一目的行使代理权,为被代理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后果。 ③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衡量代理人是否在代理过程中履行了职责,其法律标准在于代理人是否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方法和标准处理代理事务。而且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和代理以后不得披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④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代理的适用是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故代理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代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亲自处理代理事务,运用其能力和信用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才能依法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法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了什么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第三款规定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第四款规定了第三人恶意的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