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最密切联系理论(theory of the closest con-nection),又叫最重要联系理论(theory of the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最强联系理论(theory of the strongest cotmection)或最真实联系理论(theory of the most real cormection),它是20世纪最富有创意、最有价值和最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该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是某个学者一个人的观点和思想,而是数代国际私法学者的学术思想和智慧的集合体,是理论和实践不断融合的结晶。
按照最密切联系理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案件或涉外事项,应受与该法律关系、该案件或该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支配。这一思想可以溯源至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其“本座”,而“本座”就是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域的联系所在,该法律关系应受“本座”地法支配。显然,萨维尼强调了某一法律关系和某一法域的联系。
后来,一些学者继承了萨维尼的学说,但又嫌“本座”一词太含糊和难于理解。于是,吉尔克(Gierke)用“重心”或“引力中心”(centerof gravity)的表述来代替“本座”,强调用法律关系本身的“重心”地的法律来调整该法律关系。到后来,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斯特莱克(J.Westlake)在其著作《国际私法论》中进一步抛弃了地域观念,主张法律关系应受同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the law of the most close-ly connected)的支配。至此,最密切联系的思想已经初步形成。
最密切联系理论不是简单地继承萨维尼的学说,而是对它的否定之否定。这是因为萨维尼认为任何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本座”,一旦依这种学说制定出冲突规范,就是一种硬性的冲突规范,法院只得机械地依这种冲突规范去选择法律。相反,依最密切联系理论制定出来的冲突规范,一般是一种具有弹性的或者说是一种更加灵活的冲突规范,从而避免了传统的冲突规范的僵硬性和机械性,增加了法律选择的弹性和灵活性。
在20世纪上半叶,最密切联系理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立法和司法实践仅在有限的范围和领域(如合同和国籍的积极冲突)涉及这一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密切联系理论得到长足的发展,其成长之快,其影响之大,其适用之广,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实不多见。20世纪50年代后,美国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1954年的“奥汀诉奥汀案”(A1iten v.Auten)和1963年的“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Jaekson)便是其中最有影响的案例。1971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里斯主持下,编纂完成了《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斯在编纂过程中,根据美国司法判例中的“引力中心”、“关系聚集”等观念,提出了一个“最重要联系”的概念,并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整个《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之中,对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
20世纪70年代以后,最密切联系理论在国内立法、国内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中得到广泛的采用。其适用领域也从合同和国籍的积极冲突扩展到侵权、信托、夫妻财产制、扶养、住所、居所及营业所的冲突、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管辖权、商事仲裁等领域。事实上,不少国家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其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规定:“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本联邦法规(冲突法)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则。”
当然,最密切联系理论本身还不是尽善尽美的。但是,它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密切联系理论受到理论和实践的广泛青睐,至少表明,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趋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