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理由:A注册会计师没有对零余额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实施函证,也未评估这些账户是否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2)不恰当。理由:函证程序应对的是存在认定,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针对的是计价和分摊认定,无法应对存在认定。
(3)恰当。
(4)不恰当。理由:A注册会计师应该再次发函。
(5)不恰当。理由:对于重大的应收账款余额,应当实施函证程序,而不应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对账单据代替。
(6)不恰当。理由:A注册会计师仅选取期末余额较大的供应商实施函证不能应对低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