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按照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交付鲜虾,交付地点为海边码头的仓库。由于乙公司生意繁忙,其工作人员将鲜虾放到码头,打电话通知甲公司之后,便离开了。甲公司认为,反正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鲜虾交付到指定的仓库,违约在先,索性自己也不管烈日之下的鲜虾。最终鲜虾全都变质,无法售出。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C.甲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应由乙公司全部赔偿
   D.甲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不应由乙公司全部赔偿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乙公司未将标的物交付于合同约定地点,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甲公司所遭受的损失不应由乙公司全部赔偿,按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公司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但甲公司放任鲜虾曝于烈日之下,导致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