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宾馆2009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收取客房收入100万元。
(2)免费为一公司提供一间办公用房(每天的房价为200元),其条件是该公司为宾馆提供一批价值相当的装潢材料。合同期限为一年。
(3)宾馆附设一美发厅(单独核算),本月收入1万元。
(4)洗衣房为客人洗衣收取费用0.3万元。
(5)代客人预订机票、火车票收取手续费0.2万元。
(6)集团公司召开业务会议,用宾馆会议室2天,使用客房10间共住3天。会议室租金每天300元,占用的标准客房每天200元。此项费用冲减宾馆上交集团公司的利润。根据以上业务,本月宾馆缴纳的营业税为:
100×5/%+1×5/%+(0.2+0.3)×5/%=5.08(万元)
要求:指出宾馆计算有无错误,如有请更正。
【正确答案】宾馆计算有以下错误:
(1)免费为一公司提供客房,公司付宾馆一批装潢材料属于以货易货行为,应计算营业额,作为实现销售处理并计征营业税。
(2)集团公司占用宾馆的会议室和客房,其费用冲抵宾馆上缴利润,这项收入实际是宾馆的收入,应计征营业税。
宾馆上述两项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属于偷税行为。
应按以下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为公司提供客房收入=200×31=6200(元)=0.62(万元)
为集团公司提供用房收入=300×2+200×10×3=6600(元)=0.66(万元)
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100+0.62+0.66)×5/%+1×5/%+(0.2+0.3)×5/%
=5.064+0.05+0.025=5.139(万元)
宾馆偷税数额=(0.62+0.66)×5/%=0.064(万元)
按征管法规定,宾馆除补交偷税款外,还应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按5倍计算,宾馆应交罚款0.32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