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人个人负债时,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 企业的财产由出资人的出资加收益构成,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因此,甲的债权人也无权接管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乙对甲的债权也不得抵销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