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题
2020年7月20日,C煤矿6120进风巷上山掘进放炮后,岩柱变薄,现场作业人员对该巷道进行临时支护时,老空积水突破岩柱发生透水,泥水砂浆迅速溃出,工作人员甲避险不当,被透出的泥水砂浆掩埋致死。事故调查取证发现以下事件:
事件1:C煤矿是一个具有近50多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废旧老巷道、采空区错综复杂。该矿没有在日常使用的各种图纸中如实准确标上采空区、旧巷道位置。6120进风巷沿巷道掘进方向的+200大巷煤柱,在现在使用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中煤柱最小距离为40m,煤柱中未标明有旧巷道,而实际上对照过去开采的旧图纸,距离+200大巷22m处和6120进风巷右上方存在旧巷,事故发生时使用的图纸与实际不符。6120进风巷作业规程在设计时没有准确标明旧巷位置,在作业点周边旧巷及采区位置掌握不准的情况下,擅自违法违规冒险组织施工作业,在掘进18m后导通旧巷,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事件2:《6120进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确定6120进风巷掘进前进方向是采空区,水患存疑,作业规程明确规定6120进风巷在探放水作业未完成之前严禁掘进,实际施工作业时,6120进风巷掘进前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同时,根据下煤矿《6120进风巷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布置的6120进风巷3个探水钻孔以打至采空区为准。实际施工作业时,6120进风巷未打任何探水钻孔,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件3:事故发生前一天6120进风巷掘进垱头开始变湿润,事故前一班6120进风巷垱头开始出现滴水现象,这些透水征兆未被负责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排查出来。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该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6120进风巷上山掘进放炮后,岩柱变薄,现场作业人员对该巷道进行临时支护时,老空积水突破岩柱发生透水,泥水砂浆迅速渍出,工作人员甲避险不当,被透出的泥水砂浆掩埋致死。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结合背景分析,具体详见答案。
【正确答案】针对此类事故,该矿应制定的防范措施包括: (1)加强煤矿探放水工作。煤矿企业务必按“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执行,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制度,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工作“三专两探一撤”要求,抓好水害防治工作。 (2)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对作业地点隐患排查治理,对不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作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纠正。 (3)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水害应急预案、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确保全体职工掌握井下透水征兆、应急处置等知识,熟悉避灾路线。 (4)加强现场管理工作。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监督检查工作;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领导要深入现场带班,与员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5)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责任制要求,明确分工,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措施,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透水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应从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总结。
问答题
6120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时,应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正确答案】6120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出现透水征兆的处理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者裂隙渗水、钻孔喷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正确答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的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