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药品中,按假药论处的是( )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药品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按劣药论处的情形: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