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钱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购买了一块瑞士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被周某盗走,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手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纠纷。
问:(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1)孙某可以取得该表的所有权。根据《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虽然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第三人孙某善意、有偿地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孙某取得表的所有权。
(2)武某不能取得该表的所有权。根据案情介绍,虽然武某在买取手表时,也是善意、有偿,但是该表此时是盗窃物,根据司法实践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盗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而是要归还失主。除非取得人经拍卖取得该标的物或者在公共市场上买取标的物。在没有上述情形发生时,如该盗窃物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本案武某不是从公开市场上买取,也不是经拍卖买取,因此,依法不能取得标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