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1年3月15日,大音公司与天明公司订立钢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2001年4月2日,大音公司收到货后却一直未付8万元货款。此后,天明公司也未提此事。2004年8月5日,君力公司得知大音公司尚欠天明公司8万元货款的事,未经与大音公司商量,擅自为大音公司所欠的债务向天明公司提供了保证。2004年8月8日,天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音公司偿还所欠货款8万元,并要求君力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证责任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依据最高法院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首先,大音公司与天明公司的主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具有导致其无效或失效的情形,因而选项A中关于大音公司对天明公司的主债务无效的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D正确,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