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4年5月4日,21岁的兖州当地人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在百度兖州贴吧上发帖称“兖州交警真孬种”。“@兖州公安”形容,这是“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称曹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此事引起强烈反响,各方激烈讨论,网友认为公安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是滥用职权,报复网民,情绪非常激动。法律界人士和媒体也就此发表了看法。由于原始微博并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现有评论多猜测兖州公安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了曹某某。该法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兖州公安依据的是这条,他们的做法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向记者表示。他进一步说明,该法条措辞中的“他人”所指的应当是具体的个人,其名誉权才可能成为侮辱和诽谤行为的对象。而曹某某发帖所骂的是“兖州公安”,并不是某个具体的人,也没说明指的究竟是一个群体还是兖州的公安机关这一实体机构,不管从哪个意义上说,适用这条法律都是不恰当的。
他还表示,个人和公权力机构在涉及言论的保护边界上本就有所不同,上述法律的立法原意并不是为了方便权力机关挟私报复。曹某某骂“孬种”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其不妥主要是公共道德意义上的不应被肯定,而兖州公安直接用法律实行惩处,以其反应之快、执法针对性之强,很难开脱自身“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嫌疑。
2014年5月13日,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昨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问题:
问答题
对于上述网民“网骂被拘”事件引发的问题,你作为公安局官方微博管理人员,将如何处理此事?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公安局的官方微博是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公布政务信息、表达政府态度,答民惑、解民困的必要渠道。作为公安局官方微博的管理人员,我首先会以公安局官方微博的名义在网络上对此事做出声明的计划上报领导,并陈述理由,希望获得领导的首肯。在领导同意由公安局官方微博作为本次事件的唯一合法信息发布渠道之后,我会本着严谨的工作态度,多方面、全方位地了解本次事件的来龙去脉,力求将事件的真相还原给公众。
如果本次公安局对该网民的拘留确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嫌疑,我会草拟一份致歉声明,并附上本次事件的详细经过,待领导审批后经官方微博向公众发布,向公众展示政府对问题事件处理的不成熟方式及日后改进的诚意,希望获得广大网友的原谅,并接受日后来自公众的监督。在网友的态度平缓之后,针对此次网友发帖抨击政府的行为,我会进行积极的反思,在日后更好地利用官方微博这一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多向网友宣传和普及“文明上网、合法上网”的知识与警示,促进网络环境的和谐建设。
问答题
尽管该名网友在网上对交警的谩骂行为是不文明、不恰当的,但这一事件中,公安机关也存在执法不当、滥用职权的嫌疑,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你认为应如何提高基层行政执法能力?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执法能力:
首先,基层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在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往往有个别执法人员认为,执法就是罚款、就是收费,没有真正认识到执法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惩治的同时,还应起到一个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应该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
其次,改变执法中存在的态度蛮横、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杜绝执法工作中职权不法定、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现象的出现,坚决消灭头脑中重处罚、轻监管的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在当前,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今天,基层执法人员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最后,加强自身学习,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设备也日新月异,要求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办案过程中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研究,经常分析和总结,整理成系统性的指导材料,为以后的执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不免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因此在执法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新的指示,不断更新知识,努力适应社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