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三—45,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诉讼过程中,如果参加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因此丁公司当然取得当事人资格。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本题答案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