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非消费税项目,则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计入( )。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以及用于非消费税项目的, 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 款”“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