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不得以( )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Ⅰ.证券经纪客户的资产
Ⅱ.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
Ⅲ.公司自有资产
Ⅳ.公司转融通资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证券经 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 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