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等多业经营,2016年7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承包本市一家工厂的厂房建设工程,本月全部完工,建设施工合同中注明工程总价款为2000万元。另外得到对方支付的提前竣工奖100万元。建筑公司购进用于改造工程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含税金额为880万元。
(2)承包外市一家制药厂厂房改造工程,当月竣工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550万元,发生分包支出1200万元,取得分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承包一家商场的装饰工程,完工后向商场收取人工费20万元、管理费5万元、辅助材料费7万元。工程主要材料由商场提供。
(4)将一处闲置办公楼对外出租,取得当月租金收入33万元。
已知:上述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上述业务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正确答案】业务1:对方支付的提前竣工奖属于价外费用,应包括在计税依据中。 应纳增值税=(2000+100)÷(1+11%)×11%-880÷(1+17%)×17%=80.24(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业务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业务2应预缴的增值税=(5550-1200)÷(1+11%)×2%=78.38(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业务应纳增值税=5550÷(1+11%)×11%-1200÷(1+11%)×11%=431.08(万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业务3:应纳增值税=(20+7+5)÷(1+11%)×11%=3.17(万元) 业务4:应纳增值税=33÷(1+11%)×11%=3.27(万元) 该公司当月合计应缴纳增值税=80.24+431.08-78.38+3.17+3.27=439.38(万元)
【答案解析】 跨县(市、区)建筑服务,正常计税下,预缴税款=(收入-分包款)÷(1+11%)×2%,同时注意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预缴,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