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场合,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受托人可因此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为委托人的介入权,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