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酒厂生产的“酒仙”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家家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的图样、色彩与“酒仙”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有以下4种观点。你同意哪一种?请评析每一观点并说明理由。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酒仙”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商标,其表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种观点认为,两种商品的装潢虽外观相似,但常喝“酒仙”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正确答案】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予以禁止的。该类行为具体体现在第5条的规定。乙厂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虽与甲厂不相同,只能说明它没有假冒,但不能排除其存在仿冒的可能,故第一种观点不正确。“酒仙”商标属省内知名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至于其标识是否获得专利,在所不论。由于两种商品装潢外观“几近一致”,则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而且这种误认并不以常喝“酒仙”的人能够通过仔细辨认区别予以否定,即只要足以使一般的购买者发生误认,则乙厂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可见,四种观点中,第一、二、四种观点有的没有阐明乙厂行为的实质,有的以偏概全,有的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只有第三种观点阐明了乙厂行为的仿冒本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所以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