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假如你是一名法官,你在审理案件中需要援引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你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在援引上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
【正确答案】所谓宪法修正案,即在保持宪法稳定的前提下,不直接在原宪法条文中进行增删,而是在宪法典的条文之后,以修改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对宪法典中的相应条文进行修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做法,起源于美国。美国是运用宪法修正案方式的鼻祖,迄今美国已经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方式的优点是,因不需要对原有的宪法文本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宪法文本,其给社会成员在直观上的一个感觉是宪法的稳定性强,有利于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这也是我国采用“宪法修正案”方式的重要原因;“宪法修正案”方式的弊端是,因其并不根据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对原有的宪法文本进行修改,而需要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来判断实际有效的宪法规范,这就需要社会有一定的法治环境、社会成员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以有条件并能够作出这种判断。
“宪法修正案”方式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在于,“宪法修正案”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其可以直接予以适用,从这一意义上说,“宪法修正案”就不仅仅是修改宪法的一种方式,同时又是可以独立存在并予以适用的宪法条款。
从我国已有的31条宪法修正案的外在特征看,其符合宪法修正案的表现形式:(1) 宪法修正案独立成为一个序列,按照通过的年代,依次进行排列。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第1条和第2条;1993年从第3条开始到第11条;1999年从第12条开始到第17条;2004年从第18条到第 31条。(2) 宪法修正案依附于原有宪法文本之后而独立存在,全国人大并没有根据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对原有宪法文本进行修改,也没有公布新的宪法文本。但是,从已通过的31条宪法修正案的表述看,其又不符合宪法修正案的要求,突出的表现是,宪法修正案事实上没有独立存在,并作为宪法规范独立进行适用的价值。宪法修正案的功能是多方面的:(1) 对原有宪法条款进行修改; (2) 废除原有宪法条款;(3) 在原有宪法条文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款项;(4) 增加原宪法条款中所没有的条款。
我国已通过的31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完成了上述第1项和第3项功能,即对原有宪法相应条款的修改或者在原有宪法条款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条款。因为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并不根据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对原有宪法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公布新的宪法文本。因此,虽然宪法修正案是对原有宪法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增加,但是在表述上也如此明确的话,则在技术上和适用时的引用上就存在一定困难。比如,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是这样表述的:《宪法》第8条第1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而实际上,《宪法》第8条的第1款是这样规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被第 15条宪法修正案修改的实际上是宪法修正案的第 6条而非《宪法》第8条第1款。再比如,1999年通过的第16条宪法修正案是这样表述的:《宪法》第11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由此可见,第16条宪法修正案存在两个问题: (1) 被修改的《宪法》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仅仅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而没有关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关于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实际是由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的,而不是由《宪法》第11条规定的。(2)第16条宪法修正案仍然将修改后的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规定作为宪法的第11条。如前所述,已通过的所有的宪法修正案都是对原有宪法条款的修改或者增加,因此,宪法修正案在表述上一般是先将被修改的条款列出,然后再将修改后的条款列出。由于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以后,并不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原有宪法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因而这样的表述方法,就使得新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内容难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条款,客观上造成不太好引用的结果,国家机关在适用宪法时其根据就可能出现混乱。
可见,我国已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既像是以“决议”的方式修改宪法,因为是把宪法修正案的条款作为宪法中的相应条款,又不像以“决议”的方式修改宪法,因为全国人大并没有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原有宪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也并没有重新公布宪法文本;既像是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因为宪法修正案依附于原有宪法文本之后,并按照通过的年代依次排列,又不像是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因为宪法修正案没有独立适用的作为宪法规范的价值。这种混乱的状况需要引起修宪者的深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