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正确答案】陪审员制度是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在实践中,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邀请具有某一领域专门知识的人来充当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而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参与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及判处何种刑罚均可发表意见。合议庭应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在评议和表决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参与诉讼的权利的体现,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 人民陪审员参加刑事审判,是国家保障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有效的方式,有利于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2) 有些涉及重大的专业技术问题案件中邀请特定陪审员参加审判,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
   (3)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诸多的积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呈现出逐渐萎缩的趋势。有些人民法院不重视发挥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不请陪审员参加审判。即使在少数案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庭审判,也是“陪而不审”,法庭审判时不积极参与调查,评议时也只是按审判员的意见表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名存实亡的趋势。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重点是通过赋予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完全相同的审判权,克服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应该多样化除按照传统的“单位推荐、人大批准、法院审查和任命”方式以外,还应当有大量经法院聘请而参与审判的各方面的专家。另外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任免程序、参与法庭审理、评议、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制度,也应当完善和建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