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2002年1月15日,某市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到个体户张永平的工厂进行检查,发现有多处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如通道狭窄、消防器材上堆放货物等。对此,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工作人员作了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提出“限7天改进,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理意见,张永平当场签了字。工作人员当天扣留了张永平的“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1月17日,消防安全处对张永平作出了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张永平。张在1月18日向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缴纳罚款5000元。7天后,消防安全处派人到张永平的加工厂进行检查,仍认为不符合要求,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仍未发还给张水平,要求张水平两天内改进。1月25日,消防安全处两次派人到张永平的加工厂去检查时,发现张永平的加工厂上锁,便派人通知张永平第二天同去加工厂检查改进情况,张以“没有时间”拒绝前往。而且张永平认为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处的行政处罚对事实的认定不准确,处罚过重,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赔偿因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而造成的损失。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问题:
1.消防安全处有无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为什么?
【正确答案】消防安全处无处罚主体资格,因为消防安全处是公安局一下属机构,不能独立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无行政主体资格。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主体资格,复议机关,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听证程序
[解析]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本案中消防安全处作为市公安局的一个下属机构,是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的职权的,因而不是行政主体,其应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可向市政府或市公安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答案解析】[解析] 既然消防安全处不具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依《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可向市公安局的同级人民政府即市政府或市公安局的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答案解析】[解析] 基于同样的道理,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正确答案】合法。因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留消防安全合格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措施。
【答案解析】[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对扣留卫生许可证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具有设定权。应当注意,扣留许可证与吊销许可证是两码事。
【正确答案】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为对于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答案解析】[解析] 依《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依此,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