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归入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将短线交易主体实施的短线交易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在短线交易中,公司有权要求短线交易主体向公司给付短线交易所得利益,短线交易主体有义务将交易所得利益给付公司。对于归入权的性质,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兼请求权说等。
形成权说认为,将短线交易所得利益确定为归入权对象的立法,强调剥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短期交易所得;同时,公司得因自己的意思和行为而最终确定短线交易的利益归属,否认短线交易主体对交易利益的民事权利,体现出对短线交易主体的民事制裁。请求权说认为,只有公司向短线交易主体提出请求,才能发生公司取得短线交易利益的效果,故归入权属于请求权范畴。形成权兼请求权说认为,归入权以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为成立条件,一经行使即发生短线交易利益所得归属于公司的法律效果,但在实务中,若仅承认归入权的形成权性质而否定其请求权性质,公司就难以实施归入权;尤其是短线交易主体拒绝给付短线交易利益时,公司的归入权就可转化为请求权,公司得就该短线交易利益请求短线交易主体进行给付。从立法目的来讲,归入权强调剥夺公司内部人借短期交易而获取的利益,这是对短线交易主体的民事制裁,短线交易属于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认为归入权是形成权兼请求权,更具有合理性。
我国《证券法》对归入权的行使主体、程序和法律后果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归入权的行使主体
公司是归入权的权利主体,因此原则上应当由公司来行使归入权。我国《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在解释上,董事会行使归入权所得利益应当视为公司利益,应当进入公司账户,不能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存储,更不能以董事名义存储。归入权的义务主体是短线交易主体,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归入权的实现程序
归入权有三种实现方式:第一是主动履行,即短线交易主体将所得利益主动交付公司。第二是公司诉讼,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短线交易主体提起诉讼。第三是股东派生诉讼,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要求短线交易主体将所得利益交付公司的特别诉讼。我国《证券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会成员的连带责任
短线交易所得利益既然归属于公司,放弃该所得利益即为使公司遭受损失,为了实现公司利益,公司董事应当忠实和勤勉履行义务,积极执行归入权,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证券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