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3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第1~2款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开证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对于开证行不构成决定性的影响。题中开证申请人甲公司虽已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丙银行可以不受其影响,故A项说法错误;《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题中所述“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属于其中第2项情况,B项当选;《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既然丁银行已付款,法院则不能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故C项错误;《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可以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也可以不这样做,故D项“有义务”之说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