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4)差额选举的原则。所谓差额选举,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