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村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其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负担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支付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为此引起纠纷。
问:(1)李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李某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的问题。
(1)李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李某没有约定或法定的管理鱼塘的义务,为了王某继承人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鱼塘并将鱼打捞上市变卖,该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受益人应偿付管理人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要求于法无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