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E公司(上市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业务,并指派戊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商定,ABC会计师事务所应与2014年3月8日前向E公司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业务开始时间为2014年2月2日,戊注册会计师预计将在2014年3月1日完成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ABC会计事务所任命实习生己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针对上述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己草拟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计划,部分内容如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计划 | ||||||||||||||||||||||||||||||||||||||||||
复核项目:E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负责人:己 复核人:戊、己 (一)复核范围: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4.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岐、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误的重要程序及处理情况; 6.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7.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二)复核时间:2013年3月3日~3月7日 (三)复核时间: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项目组做出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关于E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计划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1)“事务所任命实习生己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不妥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且能够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2)戊注册会计师参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妥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参与复核。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不正确。应该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预计的完成审计工作时间是3月1日,但是复核的时间却是在3月1日之后。
(4)复核范围不正确。缺少“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这八项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范围的最低要求。
(5)“选取项目组做出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不妥当。通常,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而不是选取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