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1)应纳税额=(15+20)×10000×0.5‰=175(元)
加工承揽合同以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加工费和提供的辅料之和作为计税依据。业务(2)应纳税额=20000×1‰=20(元)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如未分别记载金额,应按最高一种适用税率计税贴花。
业务(3)应纳税额=5(元)
该技术转让合同签定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应先按定额贴花5元;季末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和适用税率,补贴印花税票。业务(4)应纳税额=20000×3×1‰=60(元)
租赁合同计税金额是租赁费金额。业务(5)应纳税额=30000×0.5‰+70000×0.3‰=36(元)
广告制作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金额与加工费在合同中分别列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两者合计为应纳税额。
该电子企业2016年4月共缴纳印花税=175+20+5+60+36=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