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7日中午时分,上海市奉贤区的一条道路上,一辆车牌为“苏E8J410”的银色奇瑞轿车驶往桑迪修理厂。当时车内坐有两人,一名是司机,为30岁左右男性。被奉贤区公路运输管理处认定为涉嫌非法营运的黑车司机;另一位为30多岁女性,后被搴贤区建设交通委证实为“从事举报的协查人员”。汽车在修理厂口停下后,一群执法人员走出厂门将车团团围住,开始拍打车窗,但车门一直没有打开,车窗也没有摇下。倔持一段时间后,执法人员砸破驾驶座处的车窗玻璃,试图强行打开车门。司机突然拿起放在驾驶仪表盘上的刀具,向女乘客的颈部和胸部连刺两刀。司机随即被奉贤警方控制住。桑迪修理厂的工人朱老伯说,“车子来之前,他们路管所的车子就已经等在这里了。”由于上海郊区黑车(无证营运的市辆)很多,类似的“钓鱼”抓黑车行为也很常见。当天上午执法部门已经在修理厂内布置好人员和车辆,等待协查人员把车辆引入大门。
奉城医院的死亡证明显示,死者名叫陈素军。33岁,身中两刀,正好在要害部位。12点15分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死者是颈前区有一个刀口,应该是锐器刺杀的结果。”奉城医院急诊科医生张荣证明说,陈素军入院时已经设有了生命体征:“当时送米的时候,病人已经是死亡了。我们看到的情况姓,当时呼啦心跳停止,血压是测不出了。”事情发生后,事发汽车厂已经被拖入奉贤公安分局停下场。车辆左前门的车窗玻璃已经完垒破碎,门框上依然留有黑色物体击打后留下的痕迹。副驾驶座左侧座椅和靠背的交界处,一滩手掌大小的红色血迹渗入靠垫,车山物体杂乱堆放着。陈素军的死亡证明上,职业一栏写着“民工”二字,也有相关人士表示,她其实是一位到各处打零工的人员,并无固定职业。但可以肯定的是,事发前死者正在帮助奉贤贤去交通执法部门搜集黑车营运的证据,奉贤区建设交通委魏主任接受先关媒体采访时表示,死亡的陈素军是“一名从枣举报的协查人员”。
如何打击黑车,是交通执法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据上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火多数情况下,在整治“黑车”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往往会遭遇执法难、取证难、处罚难的状况。按照相关法规,非法营运车辆只有在载客的情况下才能被查处。因此,稽查人员在上路检查的时候,往往明知道该车辆属于“黑车”。但由于查处时司机没有载客,于是,稽查人员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黑车”开走。有的时候,“黑车”明明是载客营运,但由于乘客不配合,稽查人员也只能束手无策。“观在的问题是,我们必须在黑车载客的过程中把他们抓住,事后的举报由于没有证据,很难查处。”一位执法人员表示,由于查处黑车载客根据事后举搬蹙处很难奏效,于是很多地方都采用执法人员主动出击的方式,主动乘坐黑车收集证据。有的地区为了鼓励更多的乘客收集黑车营运证据,还提出了举报查处车辆给予一定金额现金奖励的措施,这就催生了一批以“举报协查”为业的人员,这些举措从客观上确实起到了打击黑车的作用。
然而,在具体“举报协查”中,执法部门布下诱饵,将对方引入设好的“套”中的执法方式,即“钓鱼执法”,对很多人来说难以接受。曾有一些“黑车”司机表示,在过去每次被抓,都是被一些特殊身份的乘客引诱,直接带到了执法人员面前。“他们引诱我们违法难道就不违法了吗?”也有法律界人士赞同司机的这种质疑,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如果协查人员在事先知晓执法人员、执法时间及地点的情况下,故意搭乘黑车,并将司机“带入布控区域”,那么他们实际上是故意引诱司机从事违法行径。而执法人员如果事前也知晓该协查人员的目的及行动,并等待其带人“入套”,那么这种执法手段显然也不合法。此外,也商媒体在调查中发现,在这种“协查”中,部分并非黑屯的车主“蒙冤”。一些白认为出于好心免费搭载乘客,或者拼车的车主,被一些特殊身份的人举报为“黑车”,承受巨额罚款。
【根据案例资料解答下列问题】
(1)黑车的社会危害
俗称的“黑车”是未经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其行为依法属于非法营运。黑车对社会秩序、民众权益等都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
①“黑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逃避了税费等,其运营成本低,往往以低价的方式招揽生意,损害了合法经营业户的经济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价格秩序。
②黑车由于逃避监管,多数“黑车”驾驶员甚至是无证驾驶,车辆本身多不进行定期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再加上非法营运,逃避检查,或者逃避执法,事故频发,不利于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③黑车缺乏统一管理,缺乏服务意识,容易出现宰客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现象,而且乘客利益受损,往往找不到责任主体。
④黑车往往得不到国家法律允许和国家政策,所以缺乏相关责任保险等配套制度,不利于旅客利益,运输市场制度和社会稳定,而且还容易引起社会治安等其他事件。
(2)黑车整治难
既然黑车有如此多的危害,执法部门为何对黑车整治效果不佳呢?
①执法队伍人员配备不足、执法手段有限。
②法营运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流动性和跨地域性。
③“取证难”导致“处罚难”,整治“黑车”过程中乘客的配合并依法做的笔录是查处黑车最重要的证据,但现实中乘客多不愿意或不敢作证,必然导致涉嫌非法营运的案件难以定性与查处。
(3)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因为执法手段原因,纸面上的法律规定无法得到落实,法律就失去尊严。实践表明,整治黑车行政执法中的诱惑行政的行政调查有利于“非法营运”证据的取得和固定,有利于黑车整治和法制权威的维护。可见,对一些特殊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使用诱惑方式的行政调查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查证和处理,具有现实性基础和必要性。
(1)执法中不能适用诱惑调查的主要理由是:
①机关的调查主体、权限、程序步骤做了详细规定,并无诱惑方式进行行政调查的法律明确授权,所以行政执法中的诱惑调查缺乏法律依据;
②使用欺骗手段产生危害性和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权衡利弊,更容易为法律所容忍。行政案件不具有刑事案件那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所以行政执法活动不能适用诱惑调查;
③调查取证的目的同样也是为了查处和惩治违法行为,而不是人为地引诱、制造违法行为,其调查取证的前提必须存在违法事实,这也是立案的条件。行政调查的诱惑活动与行政机关预防违法行为,防范违法活动的职能和目的相违背,因此诱惑调查是错误的。
(2)我的观点如下:
①赋予行政执法中的诱惑调查的合法性
我国法律、法规缺乏此类行为的明确规定,根据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依据缺失的诱惑调查确实违法。问题是,缺乏法律规定是对现行行政执法行为、性质的影响,并非不允许通过立法将诱惑调查合法化和制度化。立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行政立法既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行政机关职权行使,任何偏颇都会影响正常社会秩序。黑车整治实践表明,行政执法中诱惑调查的特殊查证手段具有现实性基础和必要。立法回应执法现实需求,而非回避它。
②政执法中的诱惑调查的具有正当性
行政违法与犯罪的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违法程度、行为后果等都存在质的差异,但并不意味行政案件的隐蔽性一定逊于刑事犯罪。设计某种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给有行政违法倾向的人提供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条件和机会,行政机关使用欺骗性手段来调查取证,确实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因为其诱惑行为的结果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刑事犯罪,因此其欺骗性手段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应低于刑事诱惑侦查手段的危害性。而且,大量隐蔽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因为证据难以获得而不能被预防、惩戒的话,民众不能接受对社会的秩序的破坏,行政机关就会受到执法不严的质疑,甚至引发其他严重的社会公共事件。
③行政法中的诱惑调查符合行政目的性。
a.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防范损害民众合法权益事件之发生,如果相关执法主体因为取证难等原因造成执法不力,反而背离行政目的。
b.执法中的诱惑调查是为了发现和惩罚行政违法行为,并非是制造案件。诱惑调查是针对正在实施或者实施倾向的人,行政机关提供的诱惑性环境、条件和机会在现实生活中本身就存在着,无论行政机关是否诱惑,违法行为人在适合环境和条件下总会寻找别的目标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秩序都是一种破坏。
c.惑调查的程序来看,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有证据线索而非确定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确定与否应当是调查取证后认定的结果。
可见,违法案件的诱惑调查有利于行政权力行使的实效,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目的,规范化的程序和要件也不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法律依据的缺失正是立法者需要关注和回应的,立法上应建立和完善诱惑调查的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