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l 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下列问题。
多选题
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92题,多选)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虽然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具有相等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决定限制合伙人的对外签约权,A项错误。既然合伙人会议并未违法剥夺王某的对外签约权,因此王某也无权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损失,B项错误。 C、D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合伙企业的决议当然对合伙企业内部及全体合伙人有效,超越权限,应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合伙人执行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C、D项正确。
多选题
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93题,多选)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人与债务人的关系。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并未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进行限制,没有限制其对外签约的标的额。因此,田某完全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主签订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无需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A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朱某可对田某签订该合同提出异议,该异议会导致该项事务的暂时执行。但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朱某的异议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C、D项:《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绿园商贸中心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其所产生的债务,所有合伙人都应对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多选题
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三94题,多选)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合伙债务的清偿。A项:《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A错误。 B、C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刘某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主张清偿,B项正确,刘某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项正确。 D项: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说法于法无据,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