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有关担保的业务如下:2013年根据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向银行借款7000万元,除以乙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外,甲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乙公司无力偿付借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0月,乙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借款。2016年12月26日,甲公司、乙公司及银行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乙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先行拍卖抵偿借款本息。按当时乙公司抵押房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甲公司认为拍卖价款足以支付乙公司所欠银行借款本息7200万元。2017年3月1日,由于抵押的房产存在产权纠纷,乙公司无法拍卖。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3月2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依据法院判决向银行支付连带保证责任赔款72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企业因债务担保发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法院作出判决时,甲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已经报出,下列有关甲公司2017年3月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由于2017年3月1日才得知抵押房产无法拍卖,故支付7200万元的担保义务属于2017年当年形成的义务,所以确认为2017年的营业外支出。由于担保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该担保形成的损失属于永久性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因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