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企业订有常年供货合同, 因乙有下列( ) 行为且未提供担保,甲有权中止向乙发货。
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情形时, 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 有拒绝先履行自己所负债务的权利。 其性质属于中止履行权。《合同法》 第68条第1款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