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论述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
【正确答案】(1)宪法上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条是关于平等权的宪法规定,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差别对待。
   平等权涉及到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的尊严以及人格,即基于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以及人格的平等性,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性别等因素,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宪法上的平等权理应包含如下内涵:
   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强调国家在法律上平等的对待每一位公民,不允许将公民进行等级或者其他不合理形式的划分,这种划分或以身份或以财产或以宗教信仰或以性别等。
   ②公民有平等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或者机会。此项内容实属宪法上平等权之核心,宪法上的平等权从本质上讲应属于一种资格权或者机会权。亦即公民凭借一定的资格或者机会从事某项行为的权利。
   ③公民有权要求国家保障此种平等权的实现,在此权利遭受侵犯时提供必要之救济。这是宪法平等权的保障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苍白无力的呐喊。
   (2)示例
   在备受瞩目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一审法院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作出撤销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胜诉了。虽然由于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张先著要求被录用到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但该案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乙肝歧视案以明确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给人权以尊重和保障。户籍、年龄、学历、性别乃至相貌、身高,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成为就业的一道壁垒。专家指出,政府就业歧视现象尤其不能忽视。一些政府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提出身高、相貌的要求,将身高与才能画等号,将职位与相貌相联系,是不尊重公民平等权的表现,应予制止。
   (3)宪法上平等权的理论基础
   ①宪法所确立的平等权指的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享有的权利,即公民之权利,国家之义务。宪法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划了一条界限,且相对禁止国家逾越此界限。界限的一侧是“政治国家”,另一侧是“公民社会”。国家要越过此条界限,侵入私人领域必须要有充足且正当合法之理由,否则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宪法的核心即: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以及制衡,公民人权的保障。
   ②宪法上的平等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对待公民的态度问题,平等权存在于国家和公民之间,规定了国家的义务即平等的对待每一位公民,做到一视同仁,而不对全体公民划分等级,做优劣之分,做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③平等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宪法上平等权的实现。从现实生活中而言,就是说公民在与国家及其代表机关打交道时,有权要求获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待遇,国家及其代表机关负有义务使得公民的这种对平等的合理预期得以实现的义务。
   (4)对平等权的正确理解
   ①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平等权具有相对性,相对的平等是建立在承认人们之间具有合理的差别,如“不同等的个人天赋”等“天然特权”基础之上的。法律上的平等强调的是人格的平等,每一个人的人格都具有平等的价值。但作为具体的个人必然存在事实上的差异性。人与人之间的千差万别,在性别、年龄、出身、种族、信仰、财产、职业等方面存在着先天的和后天的差异。如果法律无视人们在事实上的差异性,一律予以同样处理,无疑是不公正的。但二战以来,随着各国宪法中社会经济权利的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平等权的相对性有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②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与结果平等。近代宪法所保障的法律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其所追求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上的平等。平等的理念已发生转变,从绝对式的“机会平等”转变为必须改正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实现实质的“机会平等”,从追求绝对的“形式平等”转为“合理的差别待遇”即实质平等。因此,宪法中的平等观念不再仅止于消极禁止国家对国民的差别待遇,而是积极要求国家必须努力架构实现实质平等的法秩序,使已经形式化、空洞化的“机会平等”获得实质的保障。
   ③平等权的范围方面的合理限制。平等权的范围仅是公民在司法、守法范围内的平等,不应包括立法平等的范围。其主要理由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人民和敌人在法律上要区分开来,而人民内部亦不可能完全平等,如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工人与农民的不同比例。
   (5)对平等权中合理差别的理解
   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是相对的平等而非绝对的平等,法律不能无视人们之间的现实上的差别而完全同样对待。平等原则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括了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要求必需承认合理的差别,平等原则反对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合理的差别对待,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
   ①选举制度中规定对少数民族的适当照顾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宪法第4条在国家基本制度中,单独规定了民族平等权。但由于少数民族的人口较少再加上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因此选举法中规定了对少数民族的特殊照顾。民族平等还包括民族语言平等,即国家应当创造条件,尊重保障各少数民族充分利用本民族语言进行生产、生活和了解国家事务的自由。
   ②关于对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
   a.对妇女的特别保护。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现行宪法在新中国制宪史上首次把保护妇女的权利单列为一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权益的特别保护。我国不仅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还通过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更具体地规定了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b.对老人和儿童的特别保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还致力于保护老人、儿童的合法权益。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一系列法律对老人和儿童进行特别保护。对老人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实行退休制度,保证老年人生活保障权的实现;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人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严禁虐待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儿童的保护主要表现在:规定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对不满14周岁幼女犯罪的犯罪分子,从严处罚;少年儿童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c.对华侨、归侨和侨眷的特别保护。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华侨、归侨和侨眷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有权组织社会团体;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减征、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升学、就业,按照规定予以照顾;国家保护归侨出境定居的权利等。
   d.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专门规定包括:康复权;接受教育的权利;劳动就业的权利;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福利的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