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托收结算中用FOB价格条件(2)

   案情
   甲国的A公司出口农产品给乙国的B公司。双方商定用D/P托收方式结算,价格条件是FOB,买方负责船运和保险。B公司安排的保险公司与A公司以前没有业务关系。A公司在装运货物后,把全套单据送银行托收。但是,货物在海运过程中遭遇事故,货物质量严重受损。货至乙国港口后,B公司表示货物不能接受,拒不付款。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单在B公司手中,A公司处于被动地位。并且,A公司与保险公司没有熟悉的业务关系,在理赔的过程中耗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带来经济损失。在托收结算中,FOB价格条件合适吗?在国际结算中,应该如何考虑价格条件和结算方式的配合?
【正确答案】分析
   在FOB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保险,卖方对投保情况不甚了解。货物一旦发生损失需要保险理赔时,出口商可能才‘发现进口商尚未投保,致使出口商应收货款全部落空;即使进口商确已投保,保单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索赔的主动权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答案解析】启示
   因为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出口商承担着进口商能否付款的信用风险,并没有银行付款的保证。所以,在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应该尽量用CIF价格条件,争取自行安排运输,自办保险,掌握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