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债务人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经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则发生下列哪些效力(  )
   A.破产程序终结,甲公司恢复对企业财产的管理
   B.该和解协议仅对参与表决的债权人有约束力,对未参加和解协议表决的债权人无约束力
   C.无担保债权人乙公司未依法申报债权,但可以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行使权利
   D.甲公司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对丙公司请偿债务的,丙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
   和解程序具有阻断清算的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说明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也就不存在申请破产的债权债务争议,因此破产程序此时应当终结,由债务人恢复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故A项正确。《破产法》第100条第1、2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因此,B项错误。第3款规定:“和解债权人末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C项错误。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若违反协议规定对个别债权人拒绝清偿的,债权人财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