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2)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
(3)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对外销售6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840万元。
(4)企业职工食堂和供热等用原煤2500吨。
(5)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660万元。
(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提示:资源税单位税额:原煤3元/吨,天然气8元/千立方米;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60/%)。
要求:计算该联合企业当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正确答案】(1)销售原煤销项税额=22400×17/%=3808(万元)
(2)销售洗煤销项税额=15840×17/%=2692.8(万元)
(3)自用原煤销项税额=(22400÷280×0.25)×17/%=3.4(万元)
(4)销售天然气销项税额=6660×13/%=865.8(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3808+2692.8+3.4+865.8=7370(万元)
(5)进项税额=1190+200×7/%+4.25=1208.25(万元)
(6)应缴纳增值税=7370-1208.25=6161.75(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