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塔式起重机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2.不合理。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图示表达正确也可),因为工作E的总时差为30天,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
3.(1)补偿赶工费用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或工作J的持续时间不需要压缩)。
(2)塔式起重机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为闲置时间不是15天。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式起重机闲置补偿:600元/天×10天=6000元。
监理工程师应批准补偿:(6000+45000)元=510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