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韩某为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董事兼投资者,2011年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12万元,将其中6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闲地区;2011年1月1日向该公司借款7万元用于非生产经营,年末未偿还借款,也未扩大再生产。上述事项韩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 A.31200
  • B.31400
  • C.36190
  • D.33880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归还,又不用于生产经营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120000×(1-20%)×30%=28800(元)。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60000元,捐赠扣除限额28800元,所以税前扣除捐赠额为28800元。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20%)-28800=672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加成征收,适用40%,税率,对应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韩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20%)-28800]×40%-7000+70000×20%=33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