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15日生效,A选项错误。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因此丙于9月2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B选项错误。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后,甲从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分离,因此丙无权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