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具有文学艺术创作、发明创造以及经营标志等多种表现形式,但它们都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创造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不可能实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而一般财产法并不要求这样。这并不是说物质产品没有创造性,只是强调创造性是知识产品构成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就某类具体的知识产品来说,其创造性程度的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来说,专利发明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著作权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次之,商标所要求的创造性仅达到易于区别的程度即可。
   第二,非物质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主要特征。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知识产品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他人能够了解,这种客观表现形式就是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之一。而一旦知识产品转播,即非常易于被他人知悉、“占有”,因此对其权利的赋予必须采用特殊的方式,正是智力成果的独特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第三,公开性。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而有形财产所有人并无将其财产公开的义务。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客体均表现了公开性特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