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家住M市海滨区的王朗向李林居住所在地的M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借款4万元。东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14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李林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归M市景阳区。而在2014年9月,李林的居所又迁至M市六益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在此情况下,王朗诉李林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______
  • A.由M市东港区法院继续审理
  • B.由M市东港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M市景阳区法院
  • C.由M市东港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M市六益区法院
  • D.由M市东港区法院将案件报送M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因此,本案无论被告住所地变化如何,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均不受影响。故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