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所需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因甲公司必须在2003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甲向乙追讨不成的情况下由丙公司承担向甲履行的责任。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不成立。因为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虽然合法,但未实际生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一般保证责任。因为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甲向乙追讨不成的情况下由丙公司承担向甲履行的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当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时,可以比照损失作相应的调整,当事人以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