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一件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并公开了该组合物可用来杀菌。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04年6月1日。一篇2003年3月1日公开的文献记载了一种由植物材料A经过步骤X、Y和Z加工处理制得的染料组合物,该文献没有公开所得组合物可用来杀菌。相对于该篇文献,该申请下列哪些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新颖性
[详解]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5.4化学产品用途的新颖性:“……一种已知产品不能因为提出了莱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一种新的产品。例如,产品X作为洗涤剂是已知的,那么一种用作增塑剂的产品X不具有新颖性。但是,如果一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本身是一项发明,则已知产品不能破坏该新用途的新颖性。这样的用途发明属于使用方法发明,因为发明的实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如何去使用它。例如,上述原先作为洗涤剂的产品X,后来有人研究发现将它配以某种添加剂后能作为增塑剂用。那么如何配制、选择什么添加剂、配比多少等就是使用方法的技术特征。……”选项A要求保护一种组合物,虽然用途限定为“可以杀菌”,但是并没有为组合物本身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因此,与公开文献记载的组合物相同,不具有新颖性,选项A错误。理由同上,选项B记载的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选项B错误。选项C记载的制备该组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已经被申请日之前的公开文献公开,不具有新颖性,选项C错误。选项D记载的方法权利要求属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没有被申请日之前的公开文献公开,具有新颖性,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