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2年)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问答题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答案解析】解析: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侵权纠纷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甲市A区是被告王某的居住地,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是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
问答题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答案解析】解析: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可知,民事诉讼证据在种类上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种。在诉讼理论上,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和反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 从法定证据的种类看,本案中,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均是通过证据的内容,而不是其物理特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这些证据属于书证。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公安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而鉴定意见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法院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研究后所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另外,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 从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来看,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因为上述证据均不能单独证明王某将刘某撞伤的侵权法律事实。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属于原始证据。而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是来源于证据的第二手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因为刘某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证明责任。而王某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撞伤刘某的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王某提供的证据属于反证。
问答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答案解析】解析:辩论原则,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约束性辩论原则是界定当事人和法院基本关系的、具有约束性的原则规范。其基本含义包括:(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据此,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没有经当事人主张的事项,法院不得判决。另外,根据约束性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在诉讼中指明的诉讼标的进行裁判,即法院裁判的诉讼标的应与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最后,辩论原则要求法院裁判的依据来自于当事人的主张,其中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线索。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根据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含义,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即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限于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没有经当事人主张的事项,法院不得判决。但本案法院判决中没有对前述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同理,既然法院裁判范围受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范围限制,那么,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来的诉讼主张,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都应作出处理。然而,本案法院对刘某所主张的受伤后留下的后遗症问题却没有作出说明和处理。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违反了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 根据证明责任的概念,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当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让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进而作出公正的判决。本案中,在法院通过调查取证以及经过开庭审理,仍然无法确定作为本案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满足了证明责任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但本案法院并未如此处理,因此有误。
问答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院则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而本案中二审和一审就王某是否开车撞到了刘某这一事实存在根本性差别,这至少说明一审法院对此事的认定不是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应维持原判,而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由二审法院查清后改判。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