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中不宜设置有些附属公共用房,下列( )不属于此范围。
A.锅炉房 B.变压器室 C.有厨房的饮食店 D.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商店
[解析]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4.5.2条,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