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恒光公司2002年12月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该公司应纳税额为8万元,对多缴的2万元税款税务机关没有返还。2003年12月,该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5万元,但因征税人员工作失误,只征收了13万元。到2006年1月,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2003年少缴的2万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拒绝补缴,并提出以2002年多缴的2万元税款折抵少缴的税款。于是税务机关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税务机关派员去该公司扣押了一批货物并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请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正确答案】恒光公司拒绝补缴税款并提出折抵税款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由此可见,税款的退还适用3年的期限时效。本案中恒光公司多缴2万元税款的事实发生在2002年12月,至2006年1月已经超过3年,因此恒光公司无权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也没有理由拒绝补缴税款,更无权要求折抵后来少缴的税款。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税收征管机关不合法的行为主要有:第一,“在2002年12月恒光公司多缴2万元税款后,税务机关虽已发现但没有退还”是错误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但本案中税务机关未予退还。第二,“2006年1月,税务机关要求恒光公司补缴2003年少缴的2万元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是错误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本案是因为征税人员失误的缘故,致使恒光公司少缴2万元税款,属于法律规定的补缴的范畴,税务机关在3年之内要求补缴2万元税款的做法是对的,但是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是不正确的。第三,“税务机关在恒光公司决绝补缴税款的情况下,立即作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并对公司处以罚款的处罚”是错误的。对于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罚款。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事先责令恒光公司限期缴纳的情况下就直接对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处罚款,违反了“告诫在先”的原则。第四,“税务机关派员去公司扣押货物并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错误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本案中的税务机关可以对恒光公司欠缴的2万元税款及滞纳金通过强制执行措施的拍卖所得款项来抵缴,但是法律并未赋予税收机关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因此本案中税务机关不能直接以拍卖所得抵缴罚款,而应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解析】